株洲市公路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2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公路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市公路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株洲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公路局及所属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市公路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市公路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公路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市公路局发布有关公路应急状况、公路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市公路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市公路系统内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株洲市公路局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市公路系统内各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市公路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公路系统外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报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株洲市公路局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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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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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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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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