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路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17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一、市公路局及所属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二、凡主动公开的公路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市公路局办公室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市公路局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向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市公路局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市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一式3份。
市公路局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局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局负责提供。
七、市公路局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市公路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公路局办公室会同监察机构,负责对局属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路局违反本规定的,由公路监察机构、上一级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株洲市公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指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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