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事务中心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0信息来源:株洲市交通事务中心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民留言特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公路事务中心批转的需要我中心办理的网站留言以及人民网、省政府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交通事务中心网站等其他网站留言。
第三条 网民留言工作的回复办理由中心信息宣传科具体负责。
第四条 信息宣传科对收集、接收到的网民留言信息进行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呈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呈送的网民留言办理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指示转有关科室和单位办理。严格实行限期办结,所有办理事项全部列入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对转办各科室的留言,咨询类留言要当天受理,当天回复;需要调查或核实情况的,要先回复受理,并向网民做出承诺,限期办理,一般办理事项不超过5天。
第七条 对网民留言回复处理不及时、不认真,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株洲市交通事务中心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