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15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干线公路建设包括公路新建、公路提质改造、公路提质改善。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级投入、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干线公路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计划、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建设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交竣工验收,并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批、节能登记评价、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干线公路市级投入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路局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对干线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管理,是其管养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管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报告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取得项目压覆矿产批复、地质灾害评估批复、土地调规与预审批复、建设用地报批。
市水务局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取得项目水土保持报告批复、防洪评估批复和占用河道界限位置许可。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取得项目林地手续审批。
市地震局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取得项目地震安全评估批复。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不含市公路局管养的干线公路)。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计划编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省规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等。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原则上采用沥青砼。
第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坚持“沿着老路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应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公路安全、舒适、美观。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权限的通知》(湘交办函〔2013〕389号)报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即“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公路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定期上报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进行补助。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国省补助、市级补助和县市区自筹。
(二)市公路局为责任主体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国省补助、市级补助和县市区建安费补助(所在县市区建安费补助标准不低于50万元/公里)。
(三)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市财政每年安排全市干线公路建设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资金投入,干线公路沿线优质土地资源,干线公路沿线加油站、加气站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市补助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安排意见,按进度将资金拨付到位。工程交工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总额的95%,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各县市区及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不落实,未及时到位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质量、进度、安全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八)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及各责任单位下年度补助资金:
(一)未完成市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四)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规定,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三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及各责任单位的干线公路建设情况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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